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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产管理政策要点问答(2)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发布时间:2021-02-28 13:43

  1.扶贫资产核实登记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基础上,由旗县(市、区)主管部门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逐级登记,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清单,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逐一登记造册,明确各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分级分类形成公益类、经营类和到户类扶贫资产台账。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资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可扩大等级范围),对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和收益分配情况需及时补充登记。

  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按资产权属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由旗县(市、区)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相关档案由苏木乡镇、嘎查村逐级建档,行业主管部门归口审核确认后,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如何规范扶贫资产运营管理?

  答:扶贫资产运营管理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归属到户类扶贫资产的,由贫困户自行确定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嘎查村委会要做好资产经营指导工作,经营方式发生转变时须到嘎查村委会登记备案。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嘎查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经苏木乡镇同意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苏木乡镇备案。村级联建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发生转变,须征得各联建嘎查村民主决策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须由旗县(市、区)主管部门提交方案,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扶贫资产经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经营程序、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扶贫资产经营要严格规范程序,坚持民主决策、上级审批、公告公示、协议约束原则,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实行公开公正、阳光操作。重点加强对嘎查村集体以自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经营不善或无能力经营的,移交苏木乡镇或旗县(市、区)统一经营。要严格防控风险,根据扶贫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各类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3.加强扶贫资产管护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每项资产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管护责任,鼓励各地区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类扶贫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结合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经营扶贫类资产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扶贫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扶贫资产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扶贫资产管护费用由各旗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可从经营收入中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据实支出运营管护费用,并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负面清单要求。扶贫资产已成为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运营管护人员不得私自利用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