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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产管理政策要点问答(3)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发布时间:2021-02-18 13:45

  1.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答:经营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进行使用,分配方案可按照“产权人提方案、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确定。

  嘎查村扶贫资产收益由嘎查村委会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经苏木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旗县(市、区)扶贫办备案。苏木乡镇、驻村工作队对分配方案的实施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分配方案在嘎查村范围内公告公示,公示后按照相关规定将收益及时发放到户到人,并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有关规定执行。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经营类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贫困嘎查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嘎查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嘎查村优先的原则统筹分配,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扶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扶贫资产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方面。

  扶贫资产收益向贫困户直接分配的,应当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确保稳定脱贫前提下,收益分配留有余地,不分光吃净、吊高胃口。扶贫资产收益除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外,可用于设立公益岗位、奖励补助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扶贫资产收益要根据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政策调整及贫困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收益对象。加大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户群体的关注力度,对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由嘎查村“两委”提出帮扶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苏木乡镇审核备案后,可使用扶贫资产收益开展即时帮扶解困,防止出现新的致贫。

  县乡村三级入股合作、资产收益、委托经营等经营类资产,由旗县自行确定收益率,年收益率最低不得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但要与市场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统筹使用经营类扶贫资产收益开展“防贫保”。

  2.怎样处置扶贫资产才是合法合规的?

  答: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要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产权所有者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产需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基础上,经上级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以确保资产处置程序符合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到户的扶贫资产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如需处置须到嘎查村委会提交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情况由嘎查村委会登记、苏木乡镇备案。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贫资产统一回收所有权人,由所有权人自主处置。扶贫资产处置所得要用于新的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新的扶贫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利用扶贫资产为嘎查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3.我区对加强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答: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独立”原则,构建扶贫资产动态监督检查体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对扶贫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动态化监管,加强扶贫资产经营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监督权履行情况,对扶贫专项资金的受益对象、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效益发挥等使用管理进行全方位监管,预防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产运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