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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费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发布时间:2021-01-21 16:23

  内扶组办发〔2020〕2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费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消费扶贫行动实施方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扶贫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消费扶贫组织力度,统筹全社会各方面资源购买和帮助销售扶贫产品,在全社会掀起消费扶贫行动热潮,推动消费扶贫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委关于联合印发《消费扶贫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2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实施消费扶贫行动为抓手,以拓展贫困户增收渠道、稳定脱贫成果为目的,以促进扶贫产品稳定销售为重点,指导各地通过扶贫协作、定点帮扶、预算单位采购、建立扶贫产品交易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帮助销售等模式,引导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购买扶贫产品,力争2020年销售扶贫产品突破50亿元,2021年达到70亿元,2022年达到100亿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扶贫导向。消费扶贫行动就是专门销售扶贫产品,消费扶贫专柜、专馆、专区必须全部销售规范认定的扶贫产品,有关数据与社会扶贫网对接,并主动接受监督,防止打着消费扶贫旗号敛财牟利和欺诈行为。

  (二)运用市场机制。坚持政府鼓励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政府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诚信生产经营扶贫产品,用市场需求引导贫困地区扶贫产业发展,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巩固和提升产业扶贫成效。

  (三)实现互利共赢。把开展消费扶贫行动与中央单位定点帮扶、京蒙扶贫协作结合起来,把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贫困群众增收致富与解决城市“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问题结合起来,满足城市居民对贫困地区优质、绿色、安全农畜产品的需求,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扶贫产品认定工作。按照“旗县区审核、盟市复核、自治区认定、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并公示发布”的操作流程,规范认定扶贫产品。有意愿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企业、合作社,自愿向旗县区扶贫办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自治区扶贫办每月20日前受理各盟市申报的扶贫产品认定材料,复核通过的产品名单,按月上报国务院扶贫办公示核准后列入《全国扶贫产品目录》,自治区扶贫办定期公布扶贫产品目录。经认定的扶贫产品销售数据列入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区内消费扶贫各类活动及帮扶单位、帮扶责任人参与消费扶贫行动数据统计范围,认定的扶贫产品向相关地区、单位及各消费扶贫销售平台推介。(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配合)

  (二)推进“三专一平台”建设。即推进消费扶贫专柜、专馆、专区建设运营,用好中国社会扶贫网平台。一是推进消费扶贫专柜建设。组织开展专柜进机关、进社区、进商场、进高校、进医院、进企业、进车站、进机场等,引导爱心人士就近购买扶贫产品,全区拟布放专柜2万台。二是推进扶贫专馆建设。完善内蒙古消费扶贫集中采购展销服务中心建设,发挥示范效应。全区12个盟市、57个贫困旗县各建设1个线下消费扶贫专馆,引导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扶贫产品作为食堂食材、员工福利等。三是推进扶贫专区建设。组织动员各地以主要电商平台和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为主体,因地制宜设立消费扶贫专区,助力扶贫产品的宣传、展示和销售。四是发挥中国社会扶贫网平台优势,对已认定扶贫产品的供应商,组织加快入驻社会扶贫网和“832”销售平台,主动加强与社会扶贫网开展业务和数据对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配合)

  (三)积极开展产销对接活动。一是继续深化中央定点扶贫和京蒙扶贫协作工作,推动31个国贫旗县与29家中央定点扶贫单位、北京市16个区加强对接,连通京蒙两地供销市场。二是深入开展“五进”活动,推进扶贫产品进机关食堂、学校食堂、医院食堂、企业食堂和交易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各级预算单位优先确定并预留本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扶贫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扶贫产品作为工会职工节日慰问品。三是提升平台和市场主体带动能力,引导电商平台、直播平台、新媒体平台、城乡商超、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主体,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拉动贫困地区扶贫产品消费。四是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和文创手工艺品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全区性各类大型展销洽谈会设立扶贫专区,展销和采购扶贫产品,拓展扶贫产品销售渠道。(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配合)

  (四)注重打造扶贫产品品牌。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市场需求发展本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指导贫困户开展订单化生产、批量化供应。借助北京市、各区龙头企业带动国贫旗县产业发展优势,提升进入首都市场的竞争力。建立奖补政策,支持扶贫产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协调有关机构减免认证费。加强对贫困地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建设指导,注册内蒙古消费扶贫公益性集体商标,整合各级各类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把好扶贫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关口。(自治区扶贫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农牧厅、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各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配合)

  (五)完善贫困地区流通体系。加强交通运输、农牧业、商务、供销、邮政、快递等农村牧区物流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设衔接,推进“快递进村”,完善乡镇邮政快递网点和交通客运场站的物流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邮政寄递企业和各类电商流通企业在贫困地区建设一批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农畜产品集配中心等,增强仓储、分拣、包装、初加工、运输、寄递等综合服务能力,降低贫困地区农畜产品流通成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供销合作联社、邮政管理局等负责,各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配合)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区消费扶贫行动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开展,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消费扶贫行动摆在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的高度来认识和谋划,全面落实职责任务,主要领导主动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处室专人专抓、扎实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消费扶贫行动工作方案,推动消费扶贫深入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扶贫产品监管。指导督促各地规范认定扶贫产品,确保扶贫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公道、带贫真实。对出现严重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将其清理出《产品目录》并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扶贫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二是加强经营主体监管。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对消费扶贫专柜专馆专区等各类扶贫产品销售渠道的监管,对不诚信经营的销售渠道,或以消费扶贫专柜专馆专区名义销售非扶贫产品的,向社会公开通报曝光。三是加强行政服务监管。督促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消费扶贫行动,不搞行政摊派、强迫命令、弄虚作假。坚决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扶贫产品认定、数据统计、成效评价等名义收取费用、推销产品和服务、谋取私利。

  (三)加强宣传引导。制定消费扶贫行动专项宣传方案,广泛利用主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对消费扶贫行动的传播力度。通过举办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展销会、对接会等,宣传展示扶贫产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购买,营造人人参与消费扶贫行动的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单位消费扶贫工作经验做法,加大交流力度,讲好消费扶贫故事。

  (四)加强督促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消费扶贫行动的跟踪督促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消费扶贫行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把消费扶贫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统计消费扶贫相关数据,按要求向自治区发改委和扶贫办报送消费扶贫行动开展情况。自治区建立消费扶贫行动考核奖励机制,将各级财政预算单位、企事业单位纳入考核范围,量化考核指标,跟踪问效,推动消费扶贫行动政策举措落实。